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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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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1]42号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2001-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

  (三)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

  (四)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五)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1年12月初开始,至2002年1月底结束;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后交字[1997]第438号),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政府要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部、丰台站及市军供站运送退役士兵的工作。驻京各部队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住址认真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的运送计划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做到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运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首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首都改革和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服从组织安排。对个人或家庭困难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根据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本区县退役士兵安置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制定。

  (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保证按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还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各级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人才交流等服务。

  (四)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已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发分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产困难的要给予生活补助,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五)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民政部《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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