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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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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管理的 点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6]1894号

  【发布日期】1996-11-15

  【生效日期】1996-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函

(京财社(1996)1894号1996年11月15日)市卫生局、劳动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社团办、军退办:

  加强社保专项经费的管理是目前克服财政经费紧张、继续发展各项社保事业的重要保证。具体而言,就是要贯彻落实《预算法》,依法办事,对专项经费从立项、审批、反馈和检查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更好地推动我市社保事业的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必须严格按《预算法》的要求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的管理

  当前我市财政的财力十分紧张,而急需发展的社保事业还很多,为克服资金“瓶颈”的矛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集中有限的资金办理一些急需的事业。这就需要我们财政财务工作者从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跟踪反馈和财务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浪费和贪污、挪用,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管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建立从立项、审批、反馈和检查等四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机制

  (一)立项环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预算法》的要求,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重点选择一些急需的项目,把好项目关。

  (二)审批环节

  各部门、各单位将计划项目报上来后,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一是要根据财力的可能来选择项目,二是要根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选择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专项经费预算批复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跟踪反馈

  在专项经费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财政部门反映经费使用情况,效果如何,使用中存在哪些问题,并应积极探讨改进的措施。财政部门不能坐等,更不能经费一拨就什么不管,必须主动地了解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去加以解决。

  (四)财务检查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各项社保事业,因此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应开展财务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无挪用、贪污和浪费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探讨改进的措施。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

 三、认真考核,强化专项经费合同管理

  对专项经费,不能一拨完事,也不能一查完事,还要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的依据是专项经费合同。财政部门在确定项目和下拨专项经费前,应和有关部门签定经费使用合同,确定考核依据,明确奖惩规定。既要一年一考核,在项目完成后还要进行总考核。

 四、改革管理手段,推行计算机管理

  对专项经费要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管理,特别要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网络化,努力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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