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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302号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1995-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收6月12日京价(收)字(1995)
192号京财综(1995)1302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以下标准收费:
1.为外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业务出国人员代办护照,代办费每人60元。
2.保存、管理外资企业中国职工人事档案,每人每年120元。
3.办理邀请函、电,每份20元。
4.为外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标准可同用户协商确定。
你中心应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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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282ebc56edf00905475fceadc1a03d19a0d76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