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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粮[财]发[1993]201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
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落实粮食
预购定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京粮(财)发(1993)201号、
京财商(1993)1053号)各区县农业支行、各区县粮食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36号《关于落实粮食预购定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商委、市农办〔1993〕京商(业二)字第75号通知,我市粮食预购定金贷款规模由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合同定购数量拨到农业银行区县支行,由各区县粮食收购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负责按期偿还。
二、发放预购定金的标准
每50公斤小麦预付7元;每50公斤玉米预付5元,由粮食部门与交售单位签订粮食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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