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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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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中有关会计 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会计制度

(试行)》中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8〕80号、京财行〔1998〕376号

1998年4月24日)各区县财政局、工商局: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现就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中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应缴预算款”科目下设立“规费收入”、“上缴上级财政预算款”、“罚没款”三个二级会计科目。

  1.“规费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合同鉴证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管理费”等收入,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的规费收入累计数,年终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上缴上级财政预算款”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终结转后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2.“上缴上级财政预算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市级和中央财政预算款的情况,每月终了,将本单位收取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项规费实际收入数,通过市工商局全额上缴财政。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罚没款”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罚没款收缴情况,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缴数。

  4.应缴财政预算款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立“两费收入”、“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款”、“其它预算外资金”四个二级会计科目。

  1.“两费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本科目应设立“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两费收入累计数,年终将贷方余额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结转“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和“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2.“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情况,每月终了,根据本单位收取的应缴财政专户的“两费”的实际收入数,按规定比例计算确定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款的情况,每月终了,根据本单位收取的应缴财政专户的“两费”的实际收入数,按规定比例计算确定通过市工商局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款,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其它预算外资金”科目。用于核算其它应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情况,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缴数。

  5.为保证应缴财政专户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每月终了,必须将应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款上缴本级财政,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款通过市工商局上缴市财政。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为简化核算,“暂存款”科目下可不设立“行政性收费”、“下级上缴款”、“结转预算款”、“结转财政专户款”、“结转上级款”、“结转预算外资金”、“应缴上级款”等二级科目核算。

 四、在“拨入经费―经常性经费”科目下应设立“行政经费”、“工商管理事业费”、“上级补助经费”等三级科目。

  1.“行政经费”科目。用于核算由财政部门拨入的行政经费,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行政经费的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2.“工商管理事业费”科目。用于核算由财政部门拨入的工商管理事业经费,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工商管理事业费的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3.“上级补助经费”科目。用于核算由市工商局拨入的补助经费,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由市工商局拨入的补助经费的累计数,年终结转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拨入经费”科目按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立“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为简化核算,可不再设立“事业补助经费”、“上级补助经费”二级科目核算。

 五、在“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收入”科目下应设立“上级补助收入”三级科目。

  1.“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由市工商局补助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根据资金用途可设立四级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由市工商局补助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专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专项结余”科目。

  2.“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按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立“经常性收入”、“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为简化核算,可不再设立“事业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核算。

 六、各区、县工商局每月向市工商局报送市工商会字第三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市工商会字第四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每半年向市工商局报送市工商会字第一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资产负债表》和市工商会字第二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入、支出、基本情况总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中要求填报的“工商会字第一至五表”不再报送。

 七、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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