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3]17号
【发布日期】1993-04-29
【生效日期】1993-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源建设集资取费标准的批复
(京政发<1993>17号)市计委、经委,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你们《关于调整<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取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本市《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1>2号)中的取费标准已不适应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为筹集更多的办电资金,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4月1日起,对电源建设集资的取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用户一次性缴纳的,集资标准由每千瓦供电能力2000元人民币调整为4000元人民币。
二、用户分期缴纳的,集资标准由每月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0.16元人民币调整为0.30元人民币。
三、新建住宅(含单位自建宿舍)新增用电,集资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人民币调整为40元人民币。
四、除上述取费标准调整外,《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的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1993年4月29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4f3415428fa4818e59f4866c9314242e6c689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