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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2]408号
【发布日期】1992-10-14
【生效日期】1992-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街道办事处
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2)408号、京财综(1992)
1954号1992年10月14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保洁的街巷、居民区保洁费纳入我市的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和郊区城镇内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的街巷、居民区区域内的受益单位,按保洁面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保洁费。保洁面积(不包括自行负责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按该单位沿街巷长度乘街巷宽度(街巷两侧都有单位的,双方各负担50%费用;有便道的按便道宽度)计算。各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向居民收取保洁费。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残疾人福利单位继续免收保洁费。
二、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本区、县保洁费收费标准。
三、收取保洁费的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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