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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银发[1995]171号
【发布日期】1995-05-28
【生效日期】1995-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
《关于防止销毁中流失国库券重复兑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28日京银发(1995)171号、
京财债(1995)910号)市各家银行、各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各区县财政证券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防止销毁中流失国库券重复兑付的通知》(银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通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兑付机构在办理国家债券兑付时,要认真审查各年度的券面,如发现有本通知中通报的国库券,要坚决没收,追查根源。
二、各家银行、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在办理国家债券兑付时,发现可疑债券,没有把握确定时,可到市人民银行国库处进行鉴定。各区县财政证券公司到市财政证券公司进行鉴定。
三、各兑付机构将已兑付的国家债券,除加盖付讫章外,必须切角,加强已兑付债券的保管,严防被盗,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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