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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71号
【发布日期】2001-09-25
【生效日期】2001-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区县政府和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和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当前,全市各项工作相当繁重。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现将本市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和请假报告制度明确并重申如下:
一、近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要离京外出。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把安全防范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京政发〔1998〕2号)中的“出差(出访)、休养的请假报告制度”,如确需离京外出,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市长和主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办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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