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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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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

(2003年06月03日)

  为加强对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管理,规范和统一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填写、制作和悬挂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以下简称“专卡”)。专卡一式两份,一份为承储单位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作为货位卡悬挂在指定位置。

  二、专卡的填写要求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专卡,不得涂改。

  (二)专卡粮油合计数量应与保管台账、统计账、财务账相符,专卡填写的内容做为计算机货位月报的基础数据。

  三、专卡悬挂方式

  专卡悬挂在库房门口或囤垛明显位置,放置的专卡应做好防护处理,用塑料袋或用其它方法密封。为规范管理,要按如下方式悬挂:

  (一)房式仓:散存或包打墙散池在仓门处悬挂。

  (二)立筒仓、钢板仓:悬挂在内壁或仓体明显部位。

  (三)露天PVC散池、囤垛:专卡悬挂在腰绳或囤身处。

  四、专卡的印制

  各单位可按照专卡样式(规格19.5(长)×13.5(宽)厘米)自行印制,专卡正面为表格,背面为填卡说明。

  五、专卡数据的计算机管理

  专卡使用统一规格的货位编号和商品编号,通过计算机管理,完成专卡内容的输入、汇总、打印输出等任务,市储备粮专卡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与市粮食局的货位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并实现联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执行“储备粮油专卡管理办法”通知》(京粮发[1994]4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填卡说明(略)

     2.《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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