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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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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8-12-31
   

京城管执字〔2006〕62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2006年通告第6号)及《北京市关于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查处黑车的执法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达到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现对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案由及依据
  对于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的非法运营行为,一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处罚,案由为"无(证)照经营",违反条款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为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查处标准及保障措施
  首次实施"无(证)照经营"行为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确有生活困难,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出具表示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从事黑车运营的"保证书"并向行政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申请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低于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人三次或三次以上实施"无(证)照经营"行为被查处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的汽车,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无(证)照经营"行为被查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谈话调查或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调查的,如非法运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是首次实施"无(证)照经营"行为,也可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没收专门用于经营的汽车,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在首都机场、北京站、西客站等重点地区长期从事"无(证)照经营"行为,屡次被查处仍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合适地点设置"公示栏",张贴违法行为人照片公示其因"无(证)照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情况。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现场检查有乘客证明和车辆照片等证据,能够基本证明违法事实的,可经批准后,直接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扣押并送达《谈话通知书》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行政机关《谈话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接受调查处理,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汽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在现场检查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可经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并经进一步调查,在7日内依法作出返还、实施扣押、没收或移交的处理决定。
  四、证据及文书
  (一)查处黑车应具备的证据及证据使用要求
  1.现场照片(反映车牌号、车型、车外观情况);
  2.乘客证明材料(形式可以是填充式的"乘客证明"或者填充式乘客"询问笔录",乘客证明应当有乘客的真实姓名和住址);
  3.《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现场《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写姓名、日期即可);
  以上3项是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最低证据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制作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可以为填充格式。
  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车辆照片,当事人承认非法运营事实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乘客证明,同样可认定为 "事实清楚"并依法实施处罚。
  有证据证明是违法行为人主动搭讪,询问乘客是否乘车后实施的非法运营行为,即使乘客是城管执法人员或协管员,该"乘客证明"仍然可以作为证明"非法运营"违法事实的合法证据使用。
  (二)文书适用
  1.参照市局制作的关于黑车查处的规范案卷,可以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证据物品书》(或《扣押物品通知书》)、《谈话通知书》、《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合并为《现场执法文书》(见附件1),执法中按照《现场执法文书》相关栏目要求认真填写。
  2. 启用《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2),现场检查时交由相对人认真填写;相对人现场检查时如果拒绝填写,在进行调查询问时再次提示其填写。相对人拒绝填写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备注中说明情况。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黑车查处案由及依据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5〕106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现场执法文书样式
     2.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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