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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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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新建住宅商品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建开[1996]462号

  【发布日期】1996-10-01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

(京建开〔1996〕46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宅商品房过去一直沿用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方法。随着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使用功能有了新的要求,住宅设计也已做了相应的改进。为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国发〔1992〕66号文、京政发〔1993〕4号文和(91)首规办规字第1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颁布的《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决定对北京地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包括危改和安居住宅售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首次售价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新建住宅的设计图纸必须明确标出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二、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房间时,其一半的面积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净高不低于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计入使用面积;否则不算使用面积。

  每户阳台(无论凹、凸阳台)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阳台净面积的1/2折算计入使用面积。

 三、住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记录,对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变动要准确地反映在竣工图上。

 四、从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经销的住宅商品房均以使用面积作为首次计价单位。为保持过去长时期以来住宅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延续性,亦同时注明按建筑面积换算的单方价格。根据市政府1992年3号令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审批商品房价格的规定,并按照(92)京价收字第124号文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每一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售价,报市物价局批准。

 五、本规定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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