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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3]1892号
【发布日期】1993-10-04
【生效日期】1993-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4日京财工(1993)1892号)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股份制企业规范意见、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两则》及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精神,对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问题通知如下:
1.凡经市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为股份制企业正式建立,开始按股东权益核算和分配。原有企业改组(含部分改组,以下同)为股份制的,企业在筹资募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仍以原有企业为单位按原办法进行核算和分配,并编报原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2.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仍执行原有企业核算办法和收益分配政策,待股份制企业注册登记后其核算和分配要与股份制企业划开,分别纳税。原有企业按原办法和规定税率纳税,并继续编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股份制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单独核算,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单独纳税和编报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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