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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727号
【发布日期】1995-05-11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费注册费养犬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京价(收)字(1995)
第121号京财综(1995)727号)房山、门头沟区、密云、怀柔、顺义、平谷、延庆、昌平、大兴、通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经与各远郊区县协调衔接,现对一般限养区内类区划分和养犬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一般限养区划分为重点限养区,农村平原一类、二类,农村山区一类、二类地区。具体类区段划分,由区县政府确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养犬登记费:每只犬第一年重点限养区为4000元,农村平原一类地区为1000元,平原二类地区为500元,农村山区一类地区为200元,山区二类地区为100元(以上收费均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在规定实施之日三个月内登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分别减收1600元、400元、200元、80元、40元。
三、年度注册费:每只犬重点限养地区为1600元,农村平原一类地区为400元,平原二类地区为200元,农村山区一类地区为80元,山区二类地区为40元。
四、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及注册费,应缴纳养犬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15元。养犬许可证(含副本)经过年检内容需要变更的,收取工本费15元。
五、丢失补领养犬许可证、犬牌,按每套20元收取。
六、各区县公安部门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方可收费。
七、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一律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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