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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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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 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04-26

  【生效日期】1999-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提高本市新建

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规划委《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的意见

          (市规划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本市机动车增长较快,1994年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中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下同)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已不能满足居民停车的需要。对此,我委就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由每千户100个车位提高到以下标准:

  (一)按《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建设的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的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以上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在1999年5月1日之前,新建、改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按原审定方案执行;未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根据本意见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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