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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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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01-0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199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1998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本市对市级规定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8年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本市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取消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电力、公安、建设、侨务、劳动、环卫、商业、交通、广播电视等方面收费项目共计36项。在取消项目中,“饮服修行业管理费”延缓至1999年7月1日停收(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执法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坚决落实取消项目。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纠风、企业减负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17号),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取消项目中,由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城市容纳费”先予停收,按法律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取消。

 四、取消项目的各涉项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决不能因取消了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管理职能。

 五、对公布取消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取消的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目录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电力 集资办电用电权款        京政发〔1993〕17号

     超指标加价费          京政发〔1983〕127号

  公安 电力建设基金          京政发〔1993〕16号

     出租汽车租借包公务车治安备案证 市政府1997年11号令

     收费停车场占地执照       京价(涉)字〔1991〕第

                     190号

     城市容纳费           市人大常委会〔1994〕第

                     28号公告

     人力三轮车客运营业标志牌    京政发〔1987〕45号

  建设 岗位合格证书          京价(收)字〔1994〕

                     第204号

  侨务 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      京侨会字〔1991〕第002号

  广电 更换侨资侨属企业确认书     京侨会字〔1991〕第002号

  劳动 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     京政发〔1991〕54号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   市政府1989年41号令

     本市临时工管理费        市政府1990年16号令

     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     市政府1995年14号令

     招工手续费           京政发〔1986〕126号

     求职登记费           市政府1991年3号令

  环卫 渣土消纳登记表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工业 渣土消纳处理场申报表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商业 饮料准产证           京政办发〔1992〕36号

  卫生 饮服修行业管理费        京政发〔1988〕66号

  公用 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   市政府1996年12号令

  煤炭 献血员组织管理费        京价(轻)字〔1994〕

                     第232号

  房地 办理液化气用户转迁过户手续费  京价(涉)字〔1990〕

                     第307号

     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       京政发〔1989〕38号

     单位租赁私房合同审核备案手续费 京政办发〔1986〕43号

  以下11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

  交通 小修检验单           京价(收)字〔1996〕

                     第100号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记录单     京价(收)字〔1996〕

                     第100号

     汽车维修施工单         京价(收)字〔1996〕

                     第100号

  外商 汽车维修材料单         京价(收)字〔1996〕

                     第100号

  投资 代办外资企业中国职工护照    京政办发〔1988〕35号

  服务 代拟项目文件          京政办发〔1988〕35号

  建设 代办外国企业驻京办事处批准手续 京政办发〔1988〕35号

     费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图费      (86)京建规字第097号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    市政府1995年7号令

     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费    市政府1995年7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    市政府1995年7号令

  备注:1.“城市容纳费”先予停收,按法律程序取消。

     2.“集资办电用电权款”等3项电力收费、集资,自国家及本市有关

       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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