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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经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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