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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修字[1994]第163号
【发布日期】1994-03-31
【生效日期】1994-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4]第163号)18个区(县)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
1993年房改售房工作基本结束,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及直属管房公司要根据《关于加强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508号)精神,明确住宅楼房售后管理与维修机构、人员和职责,并订出贯彻措施方案,于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
二、妥善安排售后住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管理使用售房款中20%的专项维修基金,并作到专款专用。要通过正常的修缮与保养,保持和提高售后住宅楼房的完损等级。
三、绝大部分已出售的楼房以幢为单位,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规定,由售房单位负责筹建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管理。
四、售后住宅楼房的所有人需装修装饰房屋的,应按照《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994]第009号),向原售房单位或楼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签定“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方可进行装饰施工。
五、各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督《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如有涉及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随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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