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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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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禁毒字[1992]12号

  【发布日期】1992-12-01

  【生效日期】199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全国

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缉毒罚没

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的通知

(京禁毒字(1992)12号、京财预(1992)

2392号1992年12月1日)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分(县)局,市公安局有关处:

  现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市情况,现就有关具体办法补充如下:

 一、所有缴获的毒资、毒犯财产变价款和禁种、禁吸毒品的罚没款,全部列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每半年集中缴到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公安局二处),禁毒办负责统一上缴市级国库。

  执罚单位使用的罚没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必须严格划清缉毒罚没收入和公安其它罚没收入的界限,凡缉毒罚没收入的缴款书都应清楚注明;公安其它罚没收入仍按原有关规定由各分县局交当地财政。

 二、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禁毒专款开支范围,编制“办案费用补助”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及时拨付。禁毒专款由禁毒办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三、办案单位将毒品犯罪人犯移送检察院、法院时,可将罚没款收据收入案卷,作为罚没财物的诉讼证据。

 四、目前已经结案,但尚未上缴的缉毒罚没收入,要在12月25日前全部集中到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禁毒办统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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