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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6-14 |
京政管会字[2003]4号
2003年5月13日,市市政管委副主任周思、陆海军,市市政管委委员张萍和法制处、供水节水办、城管执法局、城市节水办一起研究关于在行使有关城市节水方面行政处罚权时城管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工作联系、加强沟通协调的问题。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城市节水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扣减用水指标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应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行使。城管执法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处罚时,对于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还应相应地扣减用水指标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予以汇总,并于当年年底将材料移送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扣减用水指标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扣减用水指标,同时将扣减用水指标的情况反馈至城管执法部门。
出席:周思 陆海军 张萍
列席:韩利 胡波 张直华 崔波 刘红 张玉波 李峰
任珊 姚军辉
200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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