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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3]827号
【发布日期】1993-06-04
【生效日期】1993-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的通知
(1993年6月4日京财工(1993)827号)各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工业分局、非工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银行京银发〔1993〕137号《关于自5月15日起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现对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资金借款年费率一年期的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6个月期的由现行的8.1%上调为8.82%;
二、技术改造借款年费率由现行的8.46%上调为9.18%;
三、各项借款按分段计收占用费的办法,自5月15日起执行新费率;
四、对逾期及挪用借款,以5月15日为界,分别以原占用费率和新占用费率作为基准费率计收加、罚占用费;
五、本通知自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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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b0dfcc471b4f888cdddc34200d8380c590b92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