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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31号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200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 2001年3月26日)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确保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方案实施;坚持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实行合作建房;按照拆迁、建设、绿化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民自住房建设,保证按时拆建还绿;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集中审批。各有关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分别报市计委、市规划委进行“一条龙”审批,同时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市规划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土地置换事项,与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
(五)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开工、工程监理等有关手续,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市建委委托各有关区(县)建委办理,并报市建委和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建设项目的环保评估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各有关区(县)环保局负责。
三、有关政策
(一)农民自住房部分应缴土地出让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即缴即返原则,全额返还给乡镇政府;上市商品房部分应缴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即缴即返原则,全额返还给区(县)财政,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由占地单位持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区(县)地税征管部门办理有关征免手续。
(三)建设项目(包括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区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等)免交以下17项收费:土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屋产权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防洪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费、居住区绿化建设费、绿化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下水资源费、消防安全审批许可证费、占道费。
(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规定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要求退出京政发〔1994〕7号文件试点范围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总指挥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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