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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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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7]48号

  【发布日期】1987-04-15

  【生效日期】198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

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7〕48号4月15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管理、供应、使用等多方面节约能源,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决定全市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全市节能工作。

  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以市经委、市计委等有关委、局和各供能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节能技术政策和节能管理的措施、制度、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全市用能节能的监测、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四、市节煤、节电、节油等专业节能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设在各供能部门负责全市专业节能的管理机构,在供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市节能办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组织制订专业节能规划、计划、规定专业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对专业的用能节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节能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起草工作。审查专业的节能技措项目,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专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推广专业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经验。

(五)完成市节能办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是专业性技术服务单位,并受市节能办委托承担用能节能监测、检查、技术培训,以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论证等工作,协助市节能办开展节能技术工作。

  经市节能办或专业节能办公室批准,取得测试许可证的单位,也可以对外开展用能节能的测试业务。

六、各区、县和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10万吨以上的总公司(局),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置节能管理机构,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5000吨以下的企业,也要设置或指定节能管理机构。

  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节能机构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其工作必须实行责任制,按《条例》的规定完成节能任务。

七、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用能节能统计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

八、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全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用能节能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检验能源产品质量,并对能源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对能源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九、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结合具体情况,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

  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消费“最高限额”,由市节能办制定并公布。

  企业要加强用能节能统计、计量等项基础工作,配齐管好计量器具,并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十、本市计划供应的能源不得外调外销,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外销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计委和市经委批准,并报专业节能办公室备案。

十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能源部门不予供能。

十二、未经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批准,不得在本市新建、扩建耗能高、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项目。

十三、本市城乡居民用电、用水、用煤气(包括天然气)等,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包费制。

十四、禁止擅自扩大锅炉容量。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扩大锅炉蒸发量和耗煤量,须经市节煤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五、严格控制烧油。确定以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限期改造。新增柴油发电机组,须经市节油办公室批准。

十六、凡属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和供销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停止使用或更新改造。更换下来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

  机电产品的淘汰、开发、推广,由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会同有关专业节能办公室归口管理。

十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市有关部门每年从地方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全市重点节能措施。

  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市财政局和主管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利率或给予贴息。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还款。社会效益大企业效益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可按资金来源渠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或豁免本息。

十八、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节能产品,按市优质产品评审办法审批后,可标明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经国家和市经委签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十九、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符合《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并经市节能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和本市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和本规定,提取节能奖金。

二十、节能奖金根据企业能源定额实际完成情况,分为3等:

  一等奖:能耗达到或低于本市行业先进水平;

  二等奖:能耗达到或低于本市平均先进水平;

  三等奖:能耗高于本市行业平均水平,但低于本企业前3年平均水平。

  本市行业先进水平和平均水平,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公布,并报市节能办和财政局备案。

二十一、按一等奖、二等奖计奖的企业,以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本市行业平均水平部分计算节约量;按三等奖计奖的企业,以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前3年滚动平均消耗的部分计算节约量。节能金额按国家调拨能源价格计算。(节能奖金标准附后)

  车辆节油奖励办法由市节能办、市节油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节能奖金按年考核,分季预提,年终结算。预提奖金按该季度应提取奖金额的80%发放。季度耗能超过定额不能抵补已发奖金时,其差额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扣回。实行节能奖的企业,年终发生盘亏时(扣除合理自然库耗),要从节约额中扣除。

  节能奖金,不纳奖金税。

二十三、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应参与节能奖金分配工作,节能奖金应按节能单位和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二十四、除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例》及本规定有关奖励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市经委、市计委同意,擅自外调外销本市计划供应的能源的,由市节能办处以外调外销能源原价20%的罚款。

(二)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单位,由市节煤办公室按每蒸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不供应能源。

(三)已确定烧煤代烧油的油炉,逾期不改,停止供油;未经市节油办公室批准使用的柴油发电机,不供柴油;油耗高,管理不善的单位,减供、缓供直至停止供油。减供、缓供或停止供油,由市节油办公室决定,由供油部门执行。

(四)逾期继续生产或销售、使用、转移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设备的,由银行停发贷款,由有关专业节能办公室通知供能部门停止供能,并按淘汰产品的售价20%处以罚款。

(五)无测试资格许可证对外开展测试的,由市节能办给予警告处分,或没收其违章测试收入。

  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市节能办和各专业节能办公室还应协助有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六、供能部门违反《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无故停供能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供能部门应按供能协议规定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七、企业实际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主要设备能耗,高于本市公布的“最高限额”的,按本市关于燃料、电力超限额水平耗能加价办法征收加价费。

  罚款和超限额水平耗能加价费,由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

二十八、超限额水平耗能加价费,由各专业节能办公室安排掌握,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二十九、节能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解释。

三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5月1日起实行。

件:               节能奖金标准

一、煤炭、电力:

  一等奖,提取节约金额的15%;二等奖,提取节约金额的12%;三等奖,提取节约金额的8%。

二、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焦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外购蒸汽:

  一等奖,提取节约金额的8%;二等奖,提取节约金额的6%;三等奖,提取节约金额的4%。

三、被评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和市节能先进企业的,在按一、二规定提取节能奖金后,再分别加提其奖金总额的1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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