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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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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5]30号

  【发布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1995-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1995)30号1995年7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建立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选贤任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陈广文(市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张百发(常务副市长)、杨朝仕(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云厚(市人事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韩铁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超纲(市人事局副局长)、姚万义(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仇章建(市体改委副主任)、常守连(市编办副主任)、姚富景(市委机关工委副书记)、陈显良(市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等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任由高云厚同志兼任。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在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以及变相增加工资等。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通过建立和健全分类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逐步实现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从而达到行政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严格要求,积极稳妥地分步进行。

 二、实施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市、区、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详见附件。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与其他各项改革相配套,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实现平稳过渡后,再逐步完善。

  市、区、县各行政机关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机关机构改革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的工作后及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合人员分流,半年内完成职位设置、人员过渡,并实施考试录用、培训、考核等主要法规、规章。乡、镇政府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各区、县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要组织工作班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实施阶段。各单位机构改革完成“三定”工作后,具体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结合“三定”进行职位分类;第二,根据职位任职条件,严格考核,选配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分流人员;第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辞职辞退、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任职回避、退休等其他各项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人员过渡以及录用、培训、考核、纪律等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完善。通过检查验收,促进机关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选贤任能;加强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人员的素质,改善机关人员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辞职辞退、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任职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在机构改革完成“三定”方案之后进行。

  为尽快实现国家公务员制度初步入轨,各单位不论是否进行或完成了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都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格规范现行人事管理的有关制度;对所有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都要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  

 四、实施方法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重点是围绕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有关内容,做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择优上岗、培训和对其进行义务权利、勤政廉政、纪律作风等教育工作。对于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础。实施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机构改革“三定”,进行职位设置。基本程序为:

  1.进行职位调查,为明确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提供直接依据;

  2.在职能分解细化的过程中设置职位,通过分析、评价职位调查结果,确定每个职位的工作量、职责和资格条件;

  3.制定职位说明书,形成包括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任职资格、工作难度等基本内容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提供依据。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职位设置确定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以事择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写《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办理过渡审批手续。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要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实施过渡时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任免机关商同级组织部门审定。

  (四)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按照任职条件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单位已经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经市人事局统一负责组织,按照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五)关于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对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内容。实行聘任制的职务,要根据机构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有组织地逐步试行。  

 五、组织领导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承担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决定推行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共同负责。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精神,现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一)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派出的行政机构、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

  (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三)行政机关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四)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一)机构改革中划出政府序列,改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的单位;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行政机关所属的社会团体组织、干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和各类中心。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审定原则

  (一)市级机关实施范围的确定由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征得人事部同意后,由市政府审定;

  (二)区、县机关实施范围的确定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乡镇、街道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审定工作,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另行安排;

  (四)同时挂两块牌子的机构,由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扩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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