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155号
【发布日期】1996-04-11
【生效日期】1996-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电
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收取进口登记证明工本费的函
(1996年4月11日京价(收)字(1996)第155号
京财综(1996)363号)市经委:
你局《关于申请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收取进口登记证明工本费的函》(96)京经审字第11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单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1995〕1419号)规定,同意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办理全市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特定产品进口证明时收取单据工本费,每套10元。
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需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f6be1c4a267ccdf615df1b5089c91f5f6f590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