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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5]335号
【发布日期】1995-09-27
【生效日期】1995-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995年职业
高中 (职业中学)新增重点校收费的函
(1995年9月27日京价(收)字(1995)335号、
京财综(1995)2223号)市教育局:
你局1995年8月31日京教财字〔1995〕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增13所市级重点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见附表一、二)的学杂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重点中学学杂费标准执行。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以上学校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附件:一、重点职业中专学校(新增)(略)
二、重点职业高中学校(新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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