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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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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已参 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2003-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和《办法》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统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现行费率等于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档次之一的,暂不做调整。

  二、根据《办法》的附表,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浮动档次中没有与其现行费率相等的浮动档次的,自2004年4月1日起,缴费费率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

  (二)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现行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 现行费率为1.3%、1.4%的,调整到1.2%;现行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

  现行费率为0.9%、1.1%的企业,上一年度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0.8%和1.0%;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1.0%和1.2%。

  (三)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现行费率为1.3%、1.4%、1.5%的,调整到1.6%;现行费率为1.7%的,调整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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