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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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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2-16

  【生效日期】1992-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

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持票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标明月份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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