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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收]字[1997]第166号
【发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1997-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京财(收)字〔1997〕第166京财综
〔1997〕757号1997年6月4日)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及各区县工作站对本市不具备领取统计上岗证条件的现岗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准备上岗的人员进行统计岗位培训,并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期(210课时)380元,教材费40元。
你局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及各区县工作站需持本函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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