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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民优字[1995]210号
【发布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民优字(1995)210号京财社(1995)
1745号1995年8月23日)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现将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2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4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人员的护理费也按此标准进行调整。
新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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