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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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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 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42号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1996-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2月16日京社保发〔1996〕4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单位:

  为保证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个人帐户管理操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1997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个人帐户管理程序,原定2月5日前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市社保中心的《1997年企业和城镇劳动者缴费基数情况表(表十三)》,提前到1997年1月20日前上报。

  区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直接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局总公司统一上报市社保中心。

 二、由于《缴费清册》中企业信息不能满足建库需要,故凡向市社保中心报月报表的局总公司所属单位,须按填报《缴费清册》的基层单位口径统一填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并在局总公司的月报软件中建立单位信息库。区县社保机构也应建立此库。

  《缴费清册》已于12月5日前上报的局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填报的表一由局总公司统一于12月底前上报市社保中心,《缴费清册》尚未上报的局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填报的表一由局总公司统一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社保中心。表中“行业性质”栏暂不填写。

 三、个人帐户运转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须按规定按月报送月报表。汇总单位第一次上报月报表时,须汇总全部所属参统企业数据,如因种种原因基层企业不能按时上报月报表的,汇总单位在报月报的同时,需附未上报月报表的基层企业明细表,并说明原因。凡不按时报送月报表的基层企业,在下一次报表缴拨时,上级社保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差额缴拨后为基金下拨的局总公司,上级社保机构按正常程序予以拨款。但基金下拨的局总公司里的上缴企业如有欠款,局总公司在汇总月报表时,需附欠款企业名单,上级社保机构依据名单不予翻牌记帐,因其欠缴而造成下拨企业的退休费不足支付时,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五、为与1996年决算年度相对应,满足财务全额记帐的需要,各企业在填报1996年12月月报时,月报“累计”栏数与月报“本月”栏数应一致;月报中34栏“调整机制增加额”相应分别转入27、28、29栏中。

 六、从1996年12月起,原按季报表的机关事业单位改按月报送月报表。

 七、从1996年12月起,区县、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单位在向市社保中心报送汇总月报表时,须同时报送计算机软盘一份。

 八、考虑到个人帐户的财务记帐需求,月报表中的企业缴费、个人缴费、支付退休费金额均填列角分,即保留两位小数。

 九、鉴于现配置的计算机内存空间有限,为确保个人帐户管理程序的运行需要,凡由市社保中心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设备,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删除机内自带或后安装的windows95操作系统。局总公司工作人员未经市社保中心允许,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有关业务程序和配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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