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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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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教委关于 快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81号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教委关于

加快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教委《关于加快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快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意见

        (市计委、市教委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首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快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共新建、改扩建大学生公寓约300万平方米。预计到2003年底基本实现本专科学生4人1间,每间使用面积17至18平方米;硕士生2人1间,每间使用面积15至16平方米;博士生1人1间,每间使用面积15至16平方米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大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公寓应在高等学校集中地区的周边安排建设;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公寓;积极挖掘社会潜力,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富余房屋改造成大学生公寓。

 三、工作规程

  (一)新建大学生公寓项目首先要明确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可采取三种方式确定:一是由市建委、市开发办牵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要点,编制大学生公寓建设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标业主;二是高等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该校即为业主单位;三是由高等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筹资建设的,相应组建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业主单位。

  (二)审批程序。

  1.由业主单位向市计委提出项目建议书;

  2.由市规划委、市规划院商市教委、市计委确定大学生公寓建设地址,并提出规划要点;

  3.由市市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市政设施条件及其相关指标;

  4.由业主单位编制大学生公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计委审批,超过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

  5.由市规划委、市建委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

 四、优惠政策

  新建大学生公寓享受与教育用地同等的优惠政策,建设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四源建设费、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公园建设费、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招投标管理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城镇综合开发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费、防洪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等14项税费。减免的有关税费在市计委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予以明确,业主单位可据此批复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

  大学生公寓的配套用房,如食堂、锅炉房、商店、浴室、洗衣房等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滞销商品房改做大学生公寓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公寓管理

  建成后的大学生公寓,实行社会化管理。成立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参加管理委员会并参与对入住学生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大学生公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快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步伐,在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在学生公寓建设工作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公寓建设有关工作。

         北京地区大学生公寓建设优惠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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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      收费单位     │执行┃

┃  │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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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让金        │市国土房管局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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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源建设费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燃气集团│免 ┃

┃  │             │、市自来水集团、市热力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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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市计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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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园建设费        │市市政管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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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 │市规划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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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材发展补充基金     │市建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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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投标管理费       │市建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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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菜田开发基金      │市农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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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建综合开发管理费    │市建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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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耕地占用税        │市财政局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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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地复垦费        │市国土房管局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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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防洪费          │市计委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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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征地管理费        │市国土房管局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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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拆迁管理费        │市国土房管局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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