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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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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8]1398号

  【发布日期】1998-11-12

  【生效日期】1998-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

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京财工〔1998〕1398号)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支持国有工业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改制的积极性,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以前年度已改组为上市公司的,由市财政局按上市公司1997年度上缴15%所得税部分和中方母体企业所占股比计算,直接返还给中方母体企业。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做为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国有法人股配股资金来源。企业使用返还资金进行增资扩股时,做增加长期投资处理。

 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从1998年起,15%所得税负部分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国有工业企业整体改组上市的,按上市公司15%所得税负和中方母体企业股比计算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建立国家股配股专项资金。需增资扩股时,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返还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全额用于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扩(配)股资金需要,不得挪作它用。

  2.国有企业将优良资产包装上市,母体企业丧失主要生产经营手段、人员债务负担沉重、依靠投资收益难以解决职工基本生活的,市财政局根据中方母体企业资金需要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返还母体企业。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支付职工基本生活等费用时,做冲减专项应付款和有关费用处理。年末专项应付款结余部分,做为配股资金来源,转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二次创业的中方母体企业,技改资金不足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资金缺口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适当予以返还。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三、原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照章交纳所得税的,适用以上返还政策。

 四、各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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