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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4]2186号
【发布日期】1994-11-24
【生效日期】1994-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股份制试点
企业1994年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京财工(1994)2186号)各股份制企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总公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1994年继续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股份制试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执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规定的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及发放标准由企业本着“两率”原则自定。
2.1994年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6000元/人,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超过6000元/人的部分,在交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3.经济效益好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不高于统一标准20%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做为当年计税工资标准。
4.原老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1994年调整改为统一的计税工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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