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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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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强对清产 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清办[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8-31

  【生效日期】1995-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1995年8月31日京清办(1995)15号

京财办(1995)1757号)各区、县财政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我市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局有重点的加强对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区、县和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做为1995年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中的一项内容抓好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清产核资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企业、单位要对本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各区县和主管部门,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95年9月30日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贯彻自查纠正从宽,被查被纠从严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依据财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部门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单位要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需由财政、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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