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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4-14
【生效日期】1995-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1995]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管理,逐步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一区(试验区)多园”的发展模式,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函(1994)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保持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00平方公里总有效面积不变的基础上,扣除试验区中无法开发利用的面积,将丰台科技园区、昌平科技园区各5平方公里,调整划入试验区范围。
二、调整区域的具体范围为:丰台科技园区东起巴庄子西路,西至铁路保温段东墙,南起六圈路,北至康辛路、万寿路南延的南四环路(另含西四环路至丰台北大街到丰益桥止的科技一条街);昌平科技园区东起军都路、东沙河,西至京张公路,南起百葛路,北至广阳路。
三、北京市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丰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服务机构一并划入试验区范围,重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工作。
四、丰台科技园区、昌平科技园区及北京市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丰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均享受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共同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为适应调整区域范围后试验区发展的需要,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市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试验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宏观指导、政策调研、招商引资和监督服务。市级管理机构下设办事机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级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六、为更好地调动区、县的积极性,在调整区域范围、成立市级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后,试验区现行的审批权限及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园区、昌平园区办公室,要保持机构稳定,做好各项改革、建设与发展工作。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复函》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复函》
(国科函(1994)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4)10号和京政函(1994)1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区域范围和管理体制。现将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增加丰台科技园区和昌平科技园区各5平方公里,并在原区域范围内扣除相应面积,使总有效面积仍保持100平方公里不变。
二、调整面积的具体范围是:丰台科技园区:东起巴庄子西路,西至铁路保温段东墙,南起六圈路,北至康辛路、万寿路南延的南四环路(另含西四环路至丰台北大街到丰益桥止的科技一条街);昌平科技园区;东起军都路、东沙河,西至京张公路,南起百葛路,北至广阳路。
三、组建新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处理日常工作的办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试验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新组建的管委会办公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委、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昌平园区组成,并充分发挥北京市科委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归口管理作用。
四、北京市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丰台园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服务机构一并划入试验区范围,享受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服务机构一并划入试验范围,享受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工作。
希望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尽快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有关政策,促进试验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请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函告我委。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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