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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154号
【发布日期】1996-04-11
【生效日期】1996-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远郊区县增加一般限养区收费档次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京价(收)字(1996)第154号
京财综(1996)361号)房山、门头沟区、密云、怀柔、顺义、平谷、延庆、昌平、大兴、通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限养工作领导小组报来“关于增加一般限养区收费档次的函”,经研究,同意增设平原三类、山区三类两个收费档次,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平原三类地区养犬登记费250元,年度注册费100元;山区三类地区养犬登记费50元,年度注册费20元。此标准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各自选用。
二、贫困地区和确有困难的个人减免由区县限养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限养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限养办备案。
三、各区县将执行具体收费档次的区域的划定报市限养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区县公安部门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增项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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