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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6]616号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1996-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有偿资金
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京财农(1996)616号)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综字(1996)4号文件《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市级财政从国家开发办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转借给项目单位,回收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10月31日。
二、项目单位的占用费的计费期限以中央划拨到市级财政开户银行之日起至中央规定还款之日止。占用费的缴付日期为项目单位偿还资金本金的同时,市级财政不负责垫付占用费。
三、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按照中央规定,实行统一的差别费率: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1‰;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2.5‰;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加收占用费。
四、项目单位逾期不还,市级财政除在原占用费率的基础上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外,不再负责办理该项目单位有偿资金的转借。
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的有关政策规定,有开发任务的区县要尽快设立“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专项帐户”,设立专帐进行管理。
六、各项目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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