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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修字[1994]第145号
【发布日期】1994-03-25
【生效日期】1994-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4]第145号)18个区(县)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6个市级管房公司: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三委通知中“市、区(县)房管局有权对本市城镇居民装修、装饰、改造住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精神,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公有房屋装饰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房地局、6个市级管房公司(即:市第一城建开发房管公司、市第二城建开发房管公司、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房管公司、市大成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北辰房屋管理公司和住总房屋管理修缮公司)和市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的房屋装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装饰管理,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和区、县属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自管房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审批房屋装饰的情况;与承租人或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签定房屋装饰协议的情况;定期检查自管房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多层、高层楼房的住户在装饰房屋中,有无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
二、各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对因房屋装饰而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报要积极安排,及时勘查鉴定,并在12天内出具鉴定报告。
三、根据《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居民装饰房屋经审查批准后,由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或异产毗连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管理单位签定装饰协议书(一式二份)。《城市公有房屋装饰协议书》和《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在签定装饰协议时,可向申请装饰人(或房屋承租人)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工本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2]第45号文件执行。
四、为了搞好直管公房装饰的管理,市局编印了《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告》,各单位要将《通告》广泛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
五、市房地局有关贯彻《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安排是:
1.4月初召开专业会议,布置有关落实措施。
2.专业会后将举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房屋管理员及有关技术人员。
3.适时召开房屋装饰管理经验交流会。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计划,并组织力量对本单位所管房屋的用户装饰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调查结果报市局。以后每半年向市局汇报一次房屋装饰情况统计表。
附:1.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告
2.城市公有房屋装饰协议书
3.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
1994年3月25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房屋装饰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就装修、装饰房屋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承租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和购买原直管住宅楼房的个人(以下简称房屋使用人)需装修、装饰房屋的,均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饰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房屋使用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房屋装饰协议书”,明确装饰项目和有关责任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严禁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凡涉及改变房屋平面布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增大荷载,拆、改原有设备以及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装饰项目,均需经过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由鉴定站(室)提出处理意见。未经鉴定、批准的,按擅自拆改房屋处理。
三、装饰房屋要遵守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技术规定,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等建筑功能要求;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设备及建筑物外观;不得影响毗连房屋正常使用和邻里生活;在房屋装饰施工期间,要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干扰。
四、在本通告颁布前,因装修、装饰房屋拆、改房屋结构、设备的房屋使用人,均须在1994年4月30日前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检验。
五、在本通告颁布后,凡未经申报批准仍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或通告颁布以前因装修、装饰房屋损坏房屋结构逾期不报者,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者恢复房屋结构、设备原状并赔偿损失。
1994年2月15日
城市公有房屋装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住房地址:__________
一、乙方申请对其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饰项目和部位包括:
1.
2.
3.
4.
5.
6.
7.
其中第____项已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鉴定报告或意见附后)。甲方同意乙方的装饰项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本协议。
二、乙方同意遵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屋装饰技术要求》,并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施工。施工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在装饰施工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有关房屋装饰的质量、工程预决算、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程竣工后参与验收,并将施工技术资料存档保存。
四、乙方同意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同意由甲方参与验收,并主将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存档。
五、乙方同意委托具有与装饰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因房屋装饰施工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异产毗连房屋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经甲方同意拆除的各类隔断墙、门、窗、上水、下水、卫生设备、电气设备等房屋局部部件、设备,并不再修复者,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该拆除部位的恢复费用。
七、因乙方装饰房屋造成向下层渗漏的,乙方须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八、乙方对房屋的装饰部分承担维修责任。甲方有对房屋正常安全检查和维修的权利,检查和维修房屋涉及乙方装饰部分需拆改时,乙方同意予以协助,拆改部分由乙方自行恢复。
九、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乙方迁出房屋时,除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恢复原状外,下列项目不得拆除:
1.
2.
3.
4.
5.
十、甲方不因乙方装饰房屋而提高房屋租金。
十一、使用电焊机等用电量较大的施工机具,必须向甲方报告,并按甲方指定的闸箱接线。
十二、乙方擅自扩大第一条约定的装饰范围、超过施工期限或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议定补充条款。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期间有效。
补充条款如下:
附:房屋装饰技术要求
甲方: 乙方:
一九九 年 月 日
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住房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对其所有的_________房屋进行装饰,因装饰项目毗连甲方所有的房屋、涉及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房屋居住安全,特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装饰项目包括:
1.
2.
3.
4.
5.
6.
7.
其中第______项已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鉴定报告或意见附后)。甲方同意乙方的装饰项目。
二、乙方同意遵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屋装饰技术要求》,并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施工。施工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在装饰施工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有关房屋装饰的质量、工程预决算、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程竣工后参与验收,并将施工技术资料存档保存。
四、乙方同意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同意由甲方参与验收,并将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存档。
五、乙方同意委托具有与装饰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因房屋装饰施工造成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异产毗连房屋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乙方装饰房屋造成向下层渗漏的,乙方须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七、乙方对房屋的装饰部分承担维修责任。甲方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正常安全检查和维修的权利。检查和维修涉及乙方装饰部分需拆改时,乙方同意予以协助,拆改部分由乙方自行恢复。
八、使用电焊机等用电量较大的施工机具,必须向甲方报告,并按甲方指定的闸箱接线。
九、乙方擅自扩大第一条约定的装饰范围、超过施工期限或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议补充条款。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如下:
附:房屋装饰技术要求
甲方: 乙方: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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