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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5号
【发布日期】1998-04-09
【生效日期】1998-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环境
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5号文件)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处罚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1998〕16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京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关于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可以视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对违反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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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bb679738632401774840a153ab9f729f21dec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