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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2002-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经北京市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已确定。为了确保2002年8月1日正式推行新版发票,同时做好发票销售工作,特将其销售价格向社会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根据“公开办税”的原则,请各单位按照市局提供的《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的式样自行制版,试点单位于2002年8月1日,非试点单位于10月1日悬挂于辖区内所有纳税服务场所,接受纳税人监督。
二、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由过去依靠纸张和油墨等原材料防伪,改为利用发票号码和密码的唯一对应关系进行防伪,因此,在发票的印制上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印刷工艺和科技含量均大幅度提高,故对新版发票价格进行了调整。虽然从销售价格的绝对值上看有所上涨,但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体负担略有下降,尤其是服务业发票的单份销售价格降幅较为明显。各单位在销售发票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新版普通发票起用后,请及时将发票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市局,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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