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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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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 准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

  【发布日期】1996-01-29

  【生效日期】1996-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市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单位,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你们认真贯彻、推动、并监督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部门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2.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编制说明(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1: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0.1 以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近年来住宅建设的实践和经验,为提高“九五”规划期间住宅建设的水平,在执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经重新调整,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 本建设标准是北京市“九五”期间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对全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具有法规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进行住宅建设。

  1.0.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的住宅工程:

  (1)由国家投资或由企事业单位筹资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①。

  (2)由开发公司开发并售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普通住宅。

  (3)为实施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4)用于安置拆迁户而建设的普通住宅。

  注①普通住宅:指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户型的一般职工住宅,不包括高标准商品住宅和四室以上户型的住宅。

  1.0.4 北京市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住宅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与法规,贯彻与住宅建设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2)住宅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规划法。

  (3)住宅建设应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在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住户的多种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设计应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舒适。

  (4)要树立“住宅全寿命费用”的经济观念,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

  (5)住宅建设应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样化的同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户型、层高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为如下表:

┌──────────┬───────┬───────────────┐

│          │ 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户  型   │ (平方米) ├───────┬───────┤

│          │       │ 多   层 │ 高   层 │

├───┬──────┼───────┼───────┼───────┤

│一类 │ 一室一厅 │ 34-38 │ 45-50 │ 51-56 │

├───┼──────┼───────┼───────┼───────┤

│二类 │ 二室一厅 │ 45-49 │ 60-65 │ 67-72 │

├───┼──────┼───────┼───────┼───────┤

│三类 │ 三室一厅 │ 56-60 │ 75-80 │ 83-88 │

└───┴──────┴───────┴───────┴───────┘

  ※ 表内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阳台面积。

  ※ 表中每户住宅面积标准以标准层作为计算依据;利用坡屋顶空间的跃层户,其面积标准可有所提高。

  ※ 高层、多层住宅使用面积相同,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增加6-8平方米作为公共交通面积,即:一室户增加6平方米,二室户增加7平方米,三室户增加8平方米。

  2.0.2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均为2.7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2.0.3 每户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可合并在卧室、起居室内)和阳台。

  2.0.4 每户住宅使用空间的净面积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单位:平方米

┌───────┬───┬────┬────┬───┬───┬────┐

│  户 型  │起居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厨 房│卫生间│储藏空间│

├──┬────┼───┼────┼────┼───┼───┼────┤

│一类│一室一厅│≮12 │ ≮10 │    │≮5  │≮3.5 │ ≮1.5 │

├──┼────┼───┼────┼────┼───┼───┼────┤

│二类│二室一厅│≮14 │ ≮10 │ ≮8  │≮5  │≮3.5 │ ≮2  │

├──┼────┼───┼────┼────┼───┼───┼────┤

│三类│三室一厅│≮16 │ ≮10 │ ≮8  │≮5  │≮3.5 │ ≮3  │

└──┴────┴───┴────┴────┴───┴───┴────┘

  2.0.5 每户阳台不论凹阳台还是凸阳台,面积超过6平方米者,其超出部分按1/2计入建筑面积(屋顶平台可视为阳台但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三章 使用功能标准

  3.0.1 新建住宅应成套设计;功能分区明确,使用合理。

  3.0.2 每户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的日照。

  3.0.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和小于10平方米的厅则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3.0.4 每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厨房和暗卫生间应有机械排风设施。厨房和卫生间内管线应集中布置,并适当隐蔽。厨房应留出足够墙面为安装厨柜排油烟机等设备创造条件。

  3.0.5 新建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并执行节能设计标准(199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节能第二步指标)。

  3.0.6 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临街住宅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3.0.7 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建筑材料修建,户内宜做初装修,以避免重复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3.0.8 厨房最窄宽度:单面布置时,不宜小于1.5米,L型布置时,不宜小于1.8米,双面布置时,不宜小于2.1米,通往卧室和起居室的过道宽度,应方便搬运家具。户门洞口宽度不小于1米,卧室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9米,厨房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8米,卫生间门宜采用双折推拉门。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标准

  4.0.1 住宅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在满足居民生活基本要求的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0.2 每户住宅可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各一个(层顶平台视同阳台),多层住宅的首层不临街、用地又许可时,宜设进深不大于4米的小院。

  4.0.3 厨房设计应根据炊事操作流程,配置成套厨具:洗菜池、案板台(柜)、吊柜(碗柜)和灶台,或预留相应空间。厨房应有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和有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合适位置。

  4.0.4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暗卫生间必须设置排风道,并留有安装小排风机的位置和相应电源插座。

  4.0.5 每户应设水表,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洗涤池等用水器具必须有独立的给水龙头,有条件的宜考虑热水管道的敷设。

  4.0.6 每户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有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可在合适位置设施布池。

  4.0.7 每户用电负荷在2-3KW。安装电表容量为5安培(均采用4倍节能型表)。电源插座应有接地装置。住宅公用部位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式照明灯具。

  4.0.8 每户应设共用电视天线系统,二类以上户型应设置两个电视天线插座。

  4.0.9 住宅电话通讯管线必须到户,每户应设电话插座(出线口)。三类户型每户插座不宜少于两个。

  4.0.10 有管道煤气(天然气)供应系统的住宅,每户应设煤气表。

  4.0.11 为便于查表,每户住宅的三表(水表、电表、煤气表)宜设在公共部位(或采用户外计量系统)。

  4.0.12 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但底层应有收集垃圾的位置。高层住宅也可不设垃圾管道,每层应有收集垃圾的小空间。如设置垃圾管道,其断面尺寸要大,并在底层设垃圾间。

  4.0.13 住宅或住宅组团应设分户信报箱。

  4.0.14 每户住宅应予留安装空调器的位置和条件,并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考虑。

  4.0.15 高层住宅应结合地下室设自行车存车处。多层住宅也应在合适位置设自行车存车处。

  4.0.16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五章 安全防卫标准

  5.0.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层数、使用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用结构类型,并满足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5.0.2 住宅建筑结构应适应住户对住宅灵活性、多样性的要求,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5.0.3 住宅结构按照北京地区的地震烈度分区图,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别以6、7、8度设防。

  5.0.4 结构、配件应标准化,并符合模数要求。

  5.0.5 住宅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0.6 每户家用电器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用电应与照明用电分线设计。

  5.0.7 户门应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护门,首层住宅的外窗及开向公共走廊的窗,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5.0.8 多层住宅的出入口可安置具有对讲系统的电控总门。高层住宅可安装楼宇对讲系统;或在首层出入口处设管理值班室,并配置卫生间及公用电话等设施,便于住宅楼的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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