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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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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8]京经劳字第482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

(1998年12月4日〔98〕京经劳字第482号、

京财工〔1998〕1648号)  国有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企业主辅分离的原则

  1.分离对象是企业的非生产性部门。即为职工生活提供服务项目的生活后勤部门和为产品生产提供(因社会化程度低而成立的)辅助保障的部门。

  2.分离工作应按照国家、市政府关于分立企业的有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确保新分立的实体产权清晰,责任明确,转换机制,充满活力。

 二、有关政策

  1.在结构调整中,企业将原有的生产辅助部门和生活后勤部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以下简称新分立经营实体)。凡符合新办劳服企业条件,安置原企业职工超过本经营实体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2.新分立经营实体的服务类项目交纳的营业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以1998年为基数,在3年内返还新增部分的50%。

  3.新分立经营实体的启动资金,可采取以母体企业为主体多方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职工持股形式吸收职工个人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4.新设立经营实体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提出的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应比照国有小企业的办法给予支持。

  5.为促进新分立经营实体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凡新分立经营实体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交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另文下发),并由新分立经营实体所在地的区县计、经委组织核准实施。

  6.国有工业企业对已经开办的经营实体,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7〕50号),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改制工作,规范与主办单位关系,鼓励成立多种所有制法人实体,并要在2至3年内完成经营实体的改制工作。

  实行改制的企业可以执行市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5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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