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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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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95号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1-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

推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版权局、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工作的意见

   (市版权局、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对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市对政府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及打击制售、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历来十分重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现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明确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近日,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者,在计算机上实际安装的软件品种、版本和数量等均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二、各单位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清理,在2001年12月底前删除所有未经或超出授权使用的软件。

 三、各单位要核定需购置正版软件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购买软件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在年度办公设备费用中进行调剂。财政部门对购买软件所需资金要确保落实。在规定期限之后查实安装使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软件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以相应的购置费为额度核减该单位次年财政预算。

  在删除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软件后因无正版软件接续而贻误工作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应当按规定将购买计算机软件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市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对被查实安装使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软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政府部门如因使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软件引起侵权投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及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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