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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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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260号

  【发布日期】1997-08-18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京价(收)字〔1997〕第260号

京财综〔1997〕1253号)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缓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

  1.小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50元;农村地区每生每学期20元。

  2.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80元;农村地区每生每学期50元。

  (二)非义务数育阶段学费标准:

  1.普通高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16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330元。

  2.职业高中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260元,热门专业每生每学期400元。

  3.普通中专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33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450元。

  4.技工学校一般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260元。

  (三)外省市学生在京借读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4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

  (四)外国籍学生在京就读学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3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6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6000元。

  (五)职业高中、技术学校、中专招收收费生比例扩大为100%,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每生每学年职业高中1300元、技工学校1400元、普通中专1500元、成人中专1300元的标准执行。对这部分学生除按以上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另行收取学费。

 二、取消小学、初中报名费。

 三、各学校需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学校收取学生的杂费、学费和借读费,要纳入单位预算,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五、各学校要自觉加强收费管理,采取收费监督卡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本《通知》规定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的,本《通知》规定按学年收费的,不得跨学年收费,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

 六、新学期开学后,各区县物价、财政检查部门要对学校收费加强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和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

 八、有关资金管理,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教委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实施。

 十、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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