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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7]650号
【发布日期】1997-05-24
【生效日期】199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党政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7)650号1997年5月24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宣传思想工作部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有物质保障,要切实解决目前宣传文化事业投资总量偏少、比例偏低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保证宣传思想工作顺利开展,推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宣传经费标准:
1.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尽力保证同级党委宣传文化经费。要努力做到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2.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宣传经费,按本单位、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5%控制列支。
二、宣传经费开支范围:
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宣传干部培训,宣传思想教育活动以及宣传学习材料、宣传工具(不包括属固定资产的宣传器械)的购置等。
三、宣传经费列支问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经费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宣传经费使用中要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宣传思想工作的水平。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宣传经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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