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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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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 北京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9号

  【发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2002-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北京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9号)

2002.01.2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1年9月30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上述人员),自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16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7元;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4元。

  二、 上述范围的离休人员,在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根据北京市人事局2001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补贴的口头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享受正局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享受副局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邮政局中、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及相应组织管理权限进行确定。

  四、 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分别自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六、 执行中的在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0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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