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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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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文市1[1998]130号

  【发布日期】1998-02-28

  【生效日期】1998-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市一〔1998〕130号、京财工〔1998〕260号

1998年2月28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义务缴款单位:

  根据广电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6〕803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将《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国家管委会返还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利息构成,属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以下简称“北京管委会”),按照规定用途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北京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及专项资金的借款和资助计划。

              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本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资助。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北京管委会的办公经费为:

  1.办公、差旅的费用支出。

  2.对义务缴纳专项资金单位进行财务、法规培训及奖励的支出。

  3.资助农村、贫困地区的电影放映以及购买科教片拷贝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1.新建电影院、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

  2.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3.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

              三、使用办法

 第八条 用款单位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借款或资助计划(包括:项目名称、立项理由、所需资金总额、自筹资金、申请借款或资助金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竣工日期、还款计划),报北京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在项目竣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北京管委会报送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条 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期限还款。借款逾期单位,除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外,不得再享受专项资金新的借款和资助;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可以享受借款额一定比例的回拨款资助。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北京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未按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资助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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