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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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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 资工作有关问题的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资经[1995]470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5-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

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5年10月23日京国资经(1995)470号

京财外(1995)2217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单位清产核资办公室、财务处、外经处,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外经贸委:

  现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补充说明,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在1995年年初布置开展境外清产核资工作时,已成立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境外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在市清产办领导下,负责全市境外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务院清产办的要求,我市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目前已进入报表、软盘汇总阶段,目前尚有少数企业报表、软盘未上报,尤其是处于撤销、解体、转体过程中的企业,问题较多,希望各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利用此次清产核资的机会使企业的遗留问题得以解决,尽快将处理意见于10月底上报给市境外清产核资工作组。

 三、对文件下发前已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未到市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的,此次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具体事宜请与市经贸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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