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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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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近郊区和门头沟、通县实行非生活垃圾、渣土托运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4]36号

  【发布日期】1984-04-18

  【生效日期】1984-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

近郊区和门头沟、通县实行非生活垃圾、

渣土托运收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36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市政府办公厅以京政办发〔1982〕85号文件转发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并在东城、西城两区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市政府决定,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对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区和通县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也实行非生活垃圾、渣土托运收费。现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上述报告重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清运垃圾、渣土所收费用,全部留给区、县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不许挪作它用。生活垃圾系指居民户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其余皆属非生活垃圾。但对中小学校、托儿所、福利工厂和派出所只实行渣土、炉渣托运收费,其日常产生的垃圾,仍由环卫部门清运,暂不收托运费。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不准倒入生活垃圾中,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也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根据上述规定,特对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运输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各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运的非生活垃圾、渣土,实行计量收费按月结算(居民户也可按量一次性结算)的收费办法。

二、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范围是: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以及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如无自运能力,均可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托运。

三、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

  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运距不足二十公里的每吨收费六元;超过二十公里以上的,每增加一公里运距另加收超程费三角。设垃圾桶的单位,按每月每桶三十六元收费,容器自购,凡需在就近垃圾台、站倒非生活垃圾者,要经所在区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商定非生活垃圾月产量,签订清运合同。

四、收费结算方式:统一实行银行托收无承付办法。

五、以上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份起实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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